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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一公司辞退怀孕女职工一审败诉被判补偿

一公司辞退怀孕女职工 一审败诉被判补偿

女职工在怀孕生产期间遭到辞退,公司还拒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一场劳动争议纠纷最终诉至法庭。日前,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2004年2月9日,26岁的李小姐应聘到本市一家贸易公司工作。2005年1月5日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当年年底。近两年的工作使李小姐与公司感到比较满意,双方即于2006年2月10日再次将劳动合同延长一年。其间,由于工作出色,李小姐被聘为采购部副经理,每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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