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元

9月22日

  9月22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开展优先股试点是证券市场的重点创新工作之一。 股转公司认为,股转系统上线优先股产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中小微企业优化财务结构,丰富投融资选择,完善市场融资功能。

股转公司表示,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系统备案管理。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

股转公司认为,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是:(1)合法规范经营;(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转公司表示,有四类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对于优先股的转让方式,股转公司称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股转公司建议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在优先股发行过程中,慎重选择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短期内无转让需求的投资者,并严格控制投资者人数。同时,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其所认购的优先股,存在暂时不能转让的风险。优先股的转让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目前股转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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