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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借款,借款人无力还款外逃,担保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却3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日前,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新规定,将担保人巩某的5万余元住房公积金扣划。此举在连云港市尚属首例。

2011年,张某夫妇向李某借款15万元,巩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张某在偿还5万元后,因欠债太多逃至外地,李某遂将巩某诉至法院。2012年,东海县法院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判决生效后,巩某未自动实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该案进入履行程序,执行法官对巩某财产进行调查,始终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年4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履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提高强制执行效力提供了依据和程序支持。执行法官了解到,巩某已退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可供履行。

8月19日,邮储银行东海县管理部将一份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凭证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进账单交付给东海县法院的履行法官,巩某的54753.34元住房公积金被扣划至东海县法院标的款账户。目前,申请执行人李某已从法院领取了这笔钱款。

据法官介绍,履行新规不断出台,力度加大。法院在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的,法院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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