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幻

营环罚字20181号生存

营环罚字[2018]1号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18]1号营口红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红运大饭店:负责人:孙宝利职务:总经理详细地址: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共计贰拾柒万贰仟柒佰叁拾叁元。以上违法事实,有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环境保护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缴纳排污费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3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环听告字〔2018〕1号)、2018年1月30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十三项第一阶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柒佰叁拾叁元。(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单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营口市建行西市支行帐号:(二)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和滞纳金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建行西市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站前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7日

娄底白癜风
玉溪治疗白癜风好的医院
白带多怎样治疗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