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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泽仁黄松有为什么不服计划

倪泽仁:黄松有为甚么不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也就是说,保持了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松有对此不服,但其辩护人没有表态。

据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松有及其辩护人之所以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对非法占有120万元的定性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文书认定,1997年,当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在审理中美化工公司破产一案时,时任湛江中院院长的黄松有,安排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为1540万元。拍卖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以后,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这700多万一部份归中院所有,剩余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 粤西代办处。但是,该308万元从湛江中院支付到粤西代办处后,被黄松有和粤西代办处等3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

为此,检方对黄松有作出了贪污罪的指控,即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欺骗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但被告人黄松有及其辩护人却认为,这笔钱并不是湛江中院的公款,而是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把原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交给拍卖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是贪污行动。接受该款项应当属于受贿行动。

纵观检控双方的争议,其焦点主要集中在湛江中院分得的一半佣金,究竟是否属于湛江中院的公款。

首先,从犯法对象入手。即便法院接受了该佣金,具有非法属性,但是,不可否认,该佣金一旦被法院接受占有或说已经进入法院账户,那末,该款无疑属于法院的财产,该财产必须经由法院集体处置,或退回,或作为违纪资金上缴。其法律属性已经不再是原给付单位所有,或说已经不再具有原来贿赂款的性质。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利用职务之便对单位资金非法占有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包括贪污由法院占有、保管的非法财产,赃物、罚没物品、小金库违纪资金等。单位对公共财物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不影响该财产的公共属性,更不影响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从犯罪手段入手。该款项经湛江中院党组决定,308万元给付了拍卖公司粤西代办处。之后,被告人黄松有分得了120万元。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探讨。作为湛江中院已接受了该款项,具有了该款项的占有处罚权。但是,以后居然又集体通过决议将该款项给付出去。判决书之所以这样认定,是由于被告人黄松有事先已经与粤西代办处约定了该款项的去向,继而才通过集体的情势作出了上述决定。从犯法手段上看,当然是对具有财产处分权班子成员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到达了个人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不过,如果确属没有上述 共谋 ,给付粤西代办处之后,粤西代办处为了感谢黄松本人而酬谢其120万元,当然可以定受贿罪。

在我看来,无论是定贪污罪,还是受贿罪,其职务犯罪的属性是一样的,其否定的评价是一样的,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一样的!

定两个罪分解了本来众目睽睽的犯法金额,也不失为一件幸事。

看来,被告人黄松有毕竟是一位民事法律专家。

这个变化是相当惊人的。而Mac OS因为因循守旧 声明:本媒体部份图片、文章来源于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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